| 索引號: | 11330783K15043025N/2025-223773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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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2025-10-27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東陽市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實施辦法(2025年修訂)》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提升土地資源配置效率,健全覆蓋工業用地“供給—監管—退出”各環節的長效管理機制,保障工業用地真正用于工業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依據
本辦法依據《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畝均論英雄”改革的指導意見》(浙政發〔2018〕5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標準地”改革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8〕7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和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0〕57號)以及《金華市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辦法》(金政辦發〔2022〕27號)等相關法規政策,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
三、主要內容
(一)協議簽訂規范。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協議統一使用《東陽市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履約協議》(以下簡稱《履約協議》)作為協議樣本,各屬地鎮街及經濟開發區在招商和監管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相關可選條款,但不得修改涉及解除土地出讓合同等核心內容,協議簽訂后須報經濟和信息化局統一編號。
(二)新增用地管理。新增工業用地全面實行“標準地”出讓,核心指標須符合“標準地”標準,用地企業需與屬地簽訂《履約協議》,同步納入全生命周期監管。土地出讓公告中須明確產業準入、規劃、環境、能耗、經濟等五類指標及相應違約責任,并將《履約協議》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并公示。出讓合同中應明確受讓方須同時遵守《履約協議》的相關約定,其中關于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及補償等內容也應在合同中載明。屬地鎮街、開發區需做好政策和基礎設施的配套工作。
(三)存量用地管理。存量工業用地涉及新建、改建、擴建工業項目,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司法處置等情形,依法依規納入全生命周期管理。其中新建、改擴建工業項目包括但不限于用地分割、合并以及臨時改變使用功能;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包括但不限于工業用地所屬公司股權轉讓(轉讓給除配偶、父母、子女等與轉讓人存在撫(扶)養或贍養義務以外的個人或單位,且累計轉讓份額在25%以上的);司法處置包括但不限于工業用地或相關不動產進入司法處置程序。存量工業用地納入全生命周期管理時,業主應與屬地簽訂《履約協議》,明確產業定位、開竣工與投產時間、投資強度和畝均稅收等要求,以及土地收回與補償機制。如已有投資協議,須一并承接原協議權利義務,并核查履約情況,如有違約將追究責任。此外,宗地業主還應與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簽訂《出讓合同》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履約協議》中約定的解除《出讓合同》、收回土地情形以及補償辦法等內容,在《補充協議》中也應載明。進一步推動在市場化轉讓、司法處置中把“標準地”指標納入拍賣條件。
(四)履約考核與監管。納入管理的工業用地,若為“標準地”出讓,其畝均稅收不得低于“標準地”標準;若非“標準地”出讓因新建、改建、擴建、轉讓、司法處置等情形納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同樣參照省定“標準地”指導標準執行。上述兩種情況畝均稅收均不低于每年12萬元(根據經濟發展需要適時調整)。其他法律法規或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實行年度畝均稅收考核,以三年為一個監管周期,周期內稅收可統籌計算。達到約定稅收標準的,協議繼續履行;未達標的,按協議追究責任。屬地鎮街、開發區每年6月底前完成考核并通知業主,涉及違約金收取或土地收回的,按程序執行。用地轉讓時,受讓方須承接原協議義務,屬地應核查原履約情況并追究未盡責任。企業持有多宗土地的,轉讓時按面積比例折算稅收,未達標則追究違約責任。
如用地經批準實施永久性或臨時性“退二進三”,原協議將相應解除或中止,稅收考核期相應調整。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履約協議》約定的產業用途,確需變更的須依法依規辦理。
市政府將組織聯合督導,加強全鏈條監管,依法落實違約責任追究,確保管理措施落地見效。
四、實施時間與適用范圍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23日起正式實施,原《東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陽市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東政發〔2022〕19號)同時廢止,此前我市發布的相關文件內容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五、新舊政策差異
東陽市新修訂的《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實施辦法》相較于2022年版原辦法,在管理機制與實施細則上進行了多方面的優化與升級,體現出更強的系統性與規范性。
在部門職責劃分中,進一步明確細化了發改、經信、科技、財政、自規等各職能部門的分工,強化了跨部門的協同監管能力。
關于存量用地納入管理的情形,新辦法在整合原有條款的基礎上,表述更為精煉集中,明確將新建、改建、擴建、轉讓、司法處置等情形按“標準地”指標統一納入管理,并突出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前簽訂協議的要求,增強了制度的執行剛性。在用地轉讓監管方面,新辦法延續了股權轉讓比例超過25%須納入監管的規定,并進一步明確了受讓人須先行簽訂《履約協議》的流程,同時建立了市場監管部門向經信部門的信息報送機制,強化了事中監管。
考核機制是新舊辦法的一大差異點。新辦法將稅收考核周期由原來的2年延長至3年,并取消了“黃紅牌”警告的表述,轉而更注重在整個監管周期內進行稅收平衡與總體評估,此舉增強了政策執行的靈活性,也為企業提供了更寬松的調整適應期。對于“退二進三”情形的處理,新辦法的規定更為清晰合理,明確臨時性“退二進三”期間協議可中止履行,待批準到期后恢復,而非原辦法規定的仍需繼續履約,這更符合實際情況與管理邏輯。
六、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東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解讀人:陳菡潔
聯系電話:0579-8932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