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783K15043025N/2025-1010454915 | 發布機構: | 東陽市政府辦公室 |
|---|---|---|---|
| 成文日期: | 2025-12-25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東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廢止東政發〔2006〕53號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二條:國家和省確定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以及依法設立的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港區)和重要經濟目標等區域內新建(含改建、擴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應當按照其一次性規劃新建或者新增地面總建筑面積的下列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主要內容
2006年7月16日東陽市人民政府印發了《關于同意人防建設地域范圍的批復》(東政發〔2006〕53號),當時因城市發展不均衡,各街道、區塊發展差異尤為明顯,考慮到不增加企業和個人的負擔,將我市人防建設地域范圍限定為“南至南山、孟婆山;西至義烏交界;北至甬金高速公路;東到巍山、歌山交界。”將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南市街道、江北街道和六石街道的甬金高速公路以北及城東街道孟婆山以南等區域排除在人防政策執行范圍外,這與《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不相符,也不適應城市人防防護體系建設的要求。根據東陽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東陽市人民防空專項規劃的有關規定以及結合南市街道、江北街道和六石街道的甬金高速公路以北等區域的城市建設擴展的實際,將東陽市城區人防建設地域范圍調整至與東陽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市控制范圍相一致。
1.對商業、地產、辦公樓等建設項目的影響:按照人防法律法規的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會產生一定的財務壓力,但占項目總投資比例不高;對工業生產企業建設項目,由于工業生產廠房、車間等工業建筑按規定本就不用執行人防政策,因此幾乎沒有影響。
2.對個人的影響:國有土地出讓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人防法律法規的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在集體土地、宅基地或者因依法擁有的宅基地被征收,農民在政府安置土地上修建的自用住房,免征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因此政策的調整對于農民修建自有住房,幾乎沒有影響。
政策的調整實施對于工業生產企業和個人,影響不大。
3.政策實施時間:為做好政策銜接,從2026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前建設項目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按原政策執行。
三、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東陽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解讀人:郭俊峰
聯系電話:86622236
東陽市人民防空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