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783002611067E/2025-00544 | 發布機構: | 東陽市農業農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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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日期: | 2025-01-14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東陽市農村宅基地建房審批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農村宅基地是保障農民安居樂業和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加強宅基地管理,對于保護農民權益、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賦予了農業農村部門承擔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的職責。起草本《辦法》,是貫徹落實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重要舉措。《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農村村民宅基地和公寓式住宅的具體標準與管理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起草本《辦法》,有利于加強和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延續性,依法保障好農村村民合法權益。
本《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浙江省國土空間規劃條例》《浙江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東陽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村宅基地和建房審批管理的通知》(東政發〔2022〕20號)等文件規定,在尊重公序良俗原則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
二、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二十條,主要對適用范圍,農村村民、農村住房及農村宅基地的定義;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標準;“戶”的認定;可提出宅基地申請的情形;不予批準宅基地申請的情形等方面內容予以了明確。另外,對立戶報批年齡的有關規定;農村宅基地建房審批的一般規定;混合戶報批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的有關規定;原有宅基地面積的計算辦法等方面內容予以了優化完善。
其中:
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農村住房所涉宅基地的審批管理。對農村村民、農村住房及農村宅基地的定義進行了解釋說明,農村村民是指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農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設的住宅房屋。農村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
第三條明確了農村住房建設應當遵循的有關原則,即“規劃先行、一戶一宅、法定限額、保護耕地、節約用地、建新拆舊、因地制宜、保障安全”。
第七條明確了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標準,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過125㎡;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過140㎡;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
第八條對“戶”的認定進行了解釋說明,即以公安機關戶籍登記信息為基礎,以本村經濟合作組織的社員身份(按《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認定)為前提,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形成的家庭戶。
第九條、第十條分別明確了可提出宅基地申請的6種情形以及不予批準宅基地申請的5種情形。
第十一條明確了立戶報批年齡的有關規定,即男性村民22虛歲以上,女性村民21虛歲以上。
第十二條是農村宅基地建房審批的一般規定,包括所需提供的審批資料、我市宅基地面積標準等。
第十三條是混合戶拆建報批的有關規定,即一個“戶”中既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又有非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情況。報批時需以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作為戶主,以“戶”為單位進行,成員資格認定以《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為準。
第十四條是特殊情況的有關規定,主要是針對現役義務兵、服刑人員、離婚人員等群體所涉及到的審批規定。
第十五條是涉及原有宅基地面積的各種情況的計算辦法。
第十九條對本《辦法》開始實施日期予以明確。
三、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東陽市農業農村局
解讀人:盧宏
聯系電話:0579-86650707
- 政策原文 ● 東陽市農村宅基地建房審批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