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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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 ? ?第一條 為鼓勵和引導不良信息主體主動改正違法失信行為,消除社會不良影響,提升自身信用水平,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根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和省政府數字化轉型要求,制定本辦法。
? ? ? ?第二條 信用修復包括自然修復和依申請修復。自然修復是指不良信息自認定之日起滿5年后從所在主體信用檔案中刪除,視為自然修復。依申請修復是指不良信息主體為積極改善自身信用狀況,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作出不良信息認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提出申請并被確認的一種行為過程。本辦法所稱信用修復主要是指依申請修復。
? ? ? ?第三條 不良信息主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被認定且記入信用檔案的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復活動,適用本辦法。嚴重失信主體移出嚴重失信名單前,屬于該主體的不良信息不予信用修復,移出后,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復活動,適用本辦法。嚴重失信名單列入、移出的具體條件以及披露期限,按省級以上國家機關有關規定確定和公布,并報送市信用中心。
? ? ? ?法律、法規、規章和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的中央國家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 ? ?第四條 市信用中心負責全市信用修復的綜合協調工作。
? ? ? ?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負責本單位認定的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復受理、確認和異議處理工作。
? ? ? ?市信用中心負責本市不良信息信用修復的標注、分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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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修復的條件
? ? ? ?第五條 東陽市適用于依申請修復的條件如下:
? ? ?(一)申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確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履行完畢,社會不良影響基本消除;
? ? ?(二)自不良信息認定之日起修復期限應滿1年及以上;
? ? ?(三)自不良信息認定之日起至申請信用修復期間未產生新的記入信用檔案的同類不良信息;
? ? ? ?法律、法規、規章和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的中央國家機關對信用修復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 ? ?第六條 鼓勵支持東陽市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將不良信息主體作出信用承諾、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或志愿服務等有積極提升自身信用水平的行為作為制定信用修復認定標準的參考因素。
第三章 信用修復的程序
? ? ? ?第七條 東陽市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在實施本行業(領域)信用修復操作流程時應遵循本辦法規定的信用修復程序。??
? ? ? ?第八條 不良信息主體應當向作出不良信息認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提出信用修復申請。
? ? ? ?第九條 不良信息主體申請信用修復,應提交以下材料:
? ? ?(一)信用修復申請表(表式見資料下載);?
? ? ?(二)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件(營業執照副本、居民身份證等)的原件及復印件,以及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規定行為的相關佐證材料。
? ? ? ?第十條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受理不良信息主體提交的信用修復申請材料,并對材料的齊備性進行檢查。提交的材料不齊備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不良信息主體補全材料。
? ? ? ?第十一條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不良信息主體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予以核對。對于不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不予信用修復,并書面告知理由(表式見資料下載)。對于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確認信用修復,并在部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
? ? ? ?第十二條 公示期間無異議的,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制作信用修復確認通知書(表式見資料下載),報送至東陽市信用中心,同時告知不良信息主體。
? ? ? ?第十三條 東陽市信用中心在收到信用修復確認通知書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上逐級報送對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確認修復的不良信息予以標注,標注內容為“經XXX(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名稱)同意修復,不再作為負面信息使用”字樣。
? ? ? ?第十四條 東陽市信用中心應將被信用修復標注的不良信息統一納入各級公共信用信息庫,并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四章 履行責任
? ? ? ?第十五條 不良信息主體對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不予信用修復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不予信用修復告知書5個工作日內,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
? ? ? ?利害關系人對信用修復確認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向作出信用修復確認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提出異議申請。對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作出的不予信用修復或信用修復確認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信用中心提出異議申請。
? ? ?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及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或市信用中心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作出處理。
? ? ? ?第十六條 東陽市信用中心及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實施信用修復或不予信用修復的,由有權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