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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布《東陽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5-08-21 11:00 來源:東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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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21〕59號)等省市級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東陽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實施細則》予以公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東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5年8月13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東陽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實施細則

為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規范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21〕59號)、《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金華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意見〉的通知》(金政辦發〔2021〕89 號)和《東陽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辦法》(東政辦發〔2019〕5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總則

本細則適用于東陽市范圍內保障性租賃住房(以下簡稱保租房)的運營管理。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或持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按照本細則規定執行,優先保障新引進人才、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群體。保障性租賃住房中的人才專項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租賃程序、租金價格等有特別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從其規定。其他保障性租賃住房準入標準由運營管理單位自行確定,運營管理方案經有關部門聯合審核通過后,由運營管理單位負責實施。

二、主體管理

(一)“運營管理單位”,指保租房產權單位或由保租房產權單位指定的運營管理單位。保租房運營管理單位負責項目運營管理工作,按照規定要求承擔房源發布、選房配租、簽約備案、入住退出、日常巡查、隱患排查、安全監管等工作。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或持有的保租房可自行運營管理,也可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運營或委托其他市場主體進行運營管理。

(二)運營管理單位應在保障性租賃項目投入運營前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平臺備案,并在浙江省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系統開戶,取得用戶操作權限,實行一房一碼,按要求錄入房源、租金價格、租賃合同等信息,申報租住人員信息。

三、準入管理

保租房主要保障對象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

(一)申請條件

本市戶籍申請人(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申請人具有東陽市戶籍;

2. 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項目所在區域無房(已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但尚未交付視同有房);

3. 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全市范圍內未同時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非本市戶籍申請人(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申請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證》;

2. 申請人在東陽范圍內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

3. 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或持有營業執

照等就業印證;

4. 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項目所在區域無房(已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但尚未交付視同有房);

5. 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全市范圍內未同時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二)申請資料

1. 《東陽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入住申請表》;

2.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 非本市戶籍人員提供在東陽市的居住證、社保繳納憑證、勞動合同或營業執照等印證資料;

4.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婚姻狀況印證資料(已婚提供結婚證,離異提供離婚證或法院民事調解書或判決書);

5. 其他法律規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請方式

申請人可以通過網上(浙里辦 城鎮住房保障)或現場兩種方式申請保租房資格,提交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等信息及相關申請資料,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審核,審核通過后取得配租資格。

四、配租管理

(一)配租標準

單身申請人配租面積不超過40平方米;3人以下(含3人)家庭配租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建筑面積超過70平方米的房源,優先保障引進人才或面向4人以上(含4人)家庭配租。

(二)配租規則

保租房配租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原則,一般按照以下兩個階段實施:

1. 集中配租階段

項目達到供應條件后,運營管理單位按照項目公告、意向登記、受理申請、選擇房源、簽約備案、辦理入住的程序進行集中配租。

供應對象:所有符合準入資格的申請人。

供應房源分類配租:根據申請人的適配戶型進行分類配租,若單房源戶型數量多于申請人數,申請人按受理編號順序依次選房簽約;若單房源數量少于申請人數,申請人通過搖號配租確定“房號”后簽約。

搖號流程:運營管理單位定期組織搖號,根據申請人適配房源類型(申請人根據配租標準選擇唯一適配戶型)分批搖號配租。申請人根據申請受理編號的先后順序依次參與搖號,每個搖號號碼對應一個房號或者輪空號,若搖到房號即為本次配租簽約房號;若搖到輪空號,即為輪候期配租序號。未搖中房號的申請人根據房源情況按輪候順序依次配租。搖號及配租過

程由運營管理單位組織,邀請公證處以視頻影像形式全程記錄,并將配租結果提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2. 常態化配租階段

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實行常態化配租,對符合準入條件的對象實行“先到先租,隨到隨租”。

配租期間,項目全部或部分戶型房源滿租的,應實行輪候配租,按戶型建立輪候名冊。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將保租房配租和輪候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

3. 禁止性規定

運營管理單位不得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挑客拒租。

符合準入條件的申請對象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取消其申請資格,本年度內不得再次申請(除不可抗力因素外):

(1)未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配租的;

(2)參加配租但拒絕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3)簽訂租賃合同后放棄租房的;

(4)其他放棄配租資格的情況。

五、租賃管理

(一)租金標準

保租房租金標準由運營單位根據不同房源類型合理確定。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或者持有的保租房,平均租金標準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質項目市場平均租金的80%;其他主體投資或持有的保租房,平均租金標準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質項目市場平均租金的90%。保租房的租金價格調整以一個周期年為單位且年租金漲幅不得超過5%。具體由投資主體或運營管理單位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定期評估后確定。

(二)租金收取

保租房租金可以按季度或按年收取,不得收取(預收)超過一年的租金,租賃保證金(押金)不得超過三個月租金,禁止“高收低租、長收短付”等行為。除房租和按租賃合同約定應由租戶承擔的水、電、燃氣、物業費等費用外,項目主體不得再另行向承租人強制收取其他費用。但運營管理單位可以提供增值服務由承租人自愿選擇并支付費用。

六、合同管理

(一)合同簽訂

運營管理單位與承租人應通過浙江省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系統簽訂保租房租賃合同或者將簽訂的租賃合同提交浙江省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系統備案。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保租房合同管理,積極推行使用保租房示范文本簽訂租賃合同,運營管理單位與承租人可以自行約定其他事項,并在合同示范文本“其他約定”中予以體現。運營管理單位的格式租賃合同內容一般應包括:

1.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2.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3.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4.房屋維修責任;

5.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6.退回保租房的情形;

7.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8.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運營管理單位與承租人變更、終止住房租賃合同的,應當通過浙江省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系統變更或撤銷合同。

(二)合同期限

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5年。租賃期滿后,承租人或入住人經審核仍符合承租(入住)條件的,可以繼續承租(入住),不再符合承租(入住)條件的,應當退出。

承租人或入住人退出保租房的,運營管理單位可給予最長不超過3個月的騰退過渡期,過渡期內租金按原合同約定的租金執行。過渡期滿仍未騰退的,租金按市場租金繳納直至騰退房屋。

七、使用管理

(一)承租人職責

1.配合運營管理單位開展房屋租住工作;

2.按照合同約定規范租住保租房,所租賃房屋僅能用于居住,不得改變房屋用途,不得破壞或擅自裝修房屋,不得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借,不得擅自增加同住人;

3.按照合同約定合理使用房屋及設施設備,自覺維護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環境衛生,發現消防、燃氣、治安等安全隱患及時報告,并按規定及合同約定由相應責任主體進行處理;

4.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繳納租金及水、電、氣、網絡、物業管理費等費用。合同解除后,及時搬離所承租房屋;

5.不得在保租房內從事違法活動;

6.履行國家和省、市保租房政策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二)運營管理單位職責

1.建立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及應急預警處置制度,確保保租房項目安全合法運營;

2.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配備符合規定的消防設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3.不得改變保租房的性質、用途;

4.落實保租房治安和人口管理要求;

5.履行國家和省、市保租房政策規定、委托協議及合同約

定的其他職責。

八、退出管理

保租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租賃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退出保障。

(一) 不在東陽市工作、居住的;

(二) 在租賃保租房項目所在區域購買、繼承、贈與等獲得其他房屋的;

(三) 破壞、改動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保租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 轉租、轉讓、轉借保租房,利用保租房進行非法活動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 無正當理由累計空置6個月以上的;

(六) 拒不配合相關部門和運營管理單位日常管理工作的;

(七) 依據合同約定符合解除合同或者退租情形的;

(八) 提交個人虛假信息和資料,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承租保租房的;

(九) 經核查不再符合準入條件的;

(十) 其他應當終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情形。

九、監督管理

(一)建立日常巡查機制

加強保租房租賃管理,原則上每年度組織一次專項巡查,重點查處主體備案、房源申報、承租審核、租賃價格、合同備案、挑客拒租、以租代售等方面的違規行為。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責令整改、依法處置;情節嚴重的,可采取通報曝光、納入失信聯合懲戒、暫停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優惠政策、責令退回財政獎補資金等措施處理。

(二)實施動態抽查機制

通過隨機抽查、數據比對、舉報專線等方式,不定期對備案的情況進行抽查核查。抽查中如發現承租對象存在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的,責令運營管理單位立即對承租對象予以清退并取消資格。

十、附則

(一)本實施細則由東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二)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9月16日起施行。

東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公室 ? ? ? ? ? ? ? ? ? ? ? ? 2025年8月13日印發

東建局25年23號文件(關于公布《東陽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