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
2021年6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出臺,要求各地加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有效緩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問題。
2021年11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21〕59號)出臺,從總體要求、發展模式、支持政策、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等方面對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提出指導性意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21〕59號)、《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金政辦發〔2021〕89號)和《東陽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辦法》(東政辦發〔2019〕58號)等文件精神,《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聚焦規范保租房全流程管理,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中涉及的主體管理、準入管理、配租管理、租賃管理、合同管理、使用管理、退出管理、監督管理等內容進行具體明確。
(二)起草依據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
2.《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21〕59號)
3.《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金政辦發〔2021〕89號)
4.《東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辦法》(東政辦發〔2019〕58號)
二、主要內容
(一)總則
明確本《細則》適用范圍及優先保障群體,規定人才專項租賃住房的特殊條款。
(二)主體管理
明確運營管理單位職責,要求備案登記及信息化管理。
(三)準入管理
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面向對象、申請條件、需提供的申請材料及申請流程。
(四)配租管理
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配租標準、配租規則及相關禁止性規定。
(五)租賃管理
限定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規范收費行為。
(六)合同管理
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合同簽訂要求、合同期限及續租退出規則。
(七)使用管理
細化承租人及運營管理單位職責。
(八)退出管理
明確退出情形,規定騰退過渡期及違規處理措施。
(九)監督管理
建立日常巡查與動態抽查機制,強化違規行為查處,切實保障住房資源公平善用。
(十)附則
明確《細則》的解釋機關和執行時間。
三、關鍵詞解讀
關鍵詞:保障性租賃住房
保障性租賃住房是三大住房保障體系之一(其它兩個是公租房和共有產權住房),它是普惠性公共服務,由政府給予政策支持,市場自發供給不足,主要面向無房新市民和青年人,不設置收入門檻,屬于大范圍適度保障。
四、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東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解讀人:徐涵彬
聯系電話:0579-86091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