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一)為完善本市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保障城市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進一步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l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等部門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10〕92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市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配租、租賃補貼及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三)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按照合理標準籌集,限定套型面積和出租價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市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租賃型保障住房。
(四)市建設局負責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市房地產管理處負責具體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受理、初審等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牽頭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的核定工作。
市發改(物價)、公安、財政、人力社保、國土、規劃、審計、市場監管、住房公積金等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共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
二、資金籌集與使用
(五)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1.通過投融資等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收購資金;
2.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資金;
3.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4.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保障資金;
5.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設施回收的資金;
6.社會捐贈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
(六)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拆遷補償等納入住房保障資金專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維修資金、物業管理費用等從住房保障資金中列支。
三、規劃建設和房源籌集
(七)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1.政府直接投資建設和收購的公共租賃住房;
2.政府在中低價位、中小戶型商品房開發項目及拆遷安置房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
3.廉租住房轉為公共租賃住房;
4.機關、企事業單位閑置改建的公共租賃住房;
5.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
(八)根據住房保障規劃,市房地產管理處會同市發改局(物價局)、民政局、財政局、國土局、規劃局等部門,擬定市區公共租賃住房年度房源籌集、建設用地和資金來源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市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住房保障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保證供應。用地所在鎮(鄉)、街道負責征收補償相關工作。
(九)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和生活要求,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盡量安排在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生活便利的區域。
(十)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層住宅可在單套控制面積基礎上放寬10平方米。其中,面向新就業無房職工保障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通過改建、購買、長期租賃等其他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單套建筑面積不超過80平方米。
(十一)公共租賃住房工程項目的驗收和保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全市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應當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信息平臺進行管理。
四、申請和審核
(十三)符合規定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市穩定就業的持有本市《浙江省居住證》的外來務工人員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有市區內的居民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
(2)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低于45平方米;
(3)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4)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范圍內無私有房產且未租住公房;申請家庭成員如曾有轉讓住房(包括出售、贈與、分家析產等)行為已滿2年;
(5)申請家庭成員的直系親屬在本市區無住房資助能力;
(6)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含房改、集資建房、借資建房、經濟適用房)、農村宅基地審批建房等情況。
2.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有市區內的居民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
(2)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低于45平方米;
(3)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4)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范圍內無私有房產且未租住公房;申請家庭成員如曾有轉讓住房(包括出售、贈與、分家析產等)行為已滿2年;
(5)申請家庭成員的直系親屬在本市區無住房資助能力;
(6)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含房改、集資建房、借資建房、經濟適用房)、農村宅基地審批建房等情況。
3.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有市區內的居民戶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證》;
(2)申請人具有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
(3)申請人畢業未滿7年;
(4)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5)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一年及以上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或進行自主創業持有本市營業執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稅證明;
(6)參加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且正常繳納住房公積金;
(7)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范圍內無私有房產且未租住公房;申請家庭成員如曾有轉讓住房(包括出售、贈與、分家析產等)行為已滿2年;
(8)申請家庭成員的直系親屬在本市區無住房資助能力;
(9)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含房改、集資建房、借資建房、經濟適用房)、農村宅基地審批建房等情況;
(10)新就業無房職工的家庭成員僅指申請人的配偶及子女。
4.在城市穩定就業的持有本市《浙江省居住證》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持有本市《浙江省居住證》連續滿六年;
(2)已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一年及以上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金一年以上,或持有本市營業執照和兩年及以上的完稅證明;
(3)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范圍內無私有房產,也未租住公房;
(4)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保障對象的配偶未取得本市《浙江省居住證》的及未在本市就學的子女不計入保障人數。
5.當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已實現“應保盡保”,且所有輪候家庭已完成實物配租,還有空置房源的情況下,經市政府批準下列情況以整體配租等形式實施分類保障:
(1)政府應急周轉、救災臨時安置;
(2)公益類單位(環衛、公交、醫療等)因實際情況需要臨時安置員工;
(3)扶貧搬遷臨時安置。
(十四)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均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家庭成員應為共同申請人,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未滿法定婚姻年齡子女及需要監護的直系親屬。已滿法定婚姻年齡的單身人員,可以單獨申請。
(十五)申請家庭成員的直系親屬在本市區無住房資助能力。體現標準如下:申請家庭成員的直系親屬在市區除自住的唯一一套住房外,再無其他住房,且用于自住的住房人均建筑面積小于72平方米,則認定為直系親屬在本市區無住房資助能力。
(十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人向其戶籍(居住)所在地社區(村)提出書面申請。
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有工作單位的,向所在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為個體戶的向其戶籍(居住)所在地社區(村)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人需提交戶籍、收入、不動產、車輛、就業、社保、公積金繳交等相關材料。
(十七)社區(村)或用人單位公示15個工作日后報送街道。由街道移送民政局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收入、財產核定。
街道根據核定結果,結合其他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移送至市房地產管理處審核。
市房地產管理處對街道移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后,將通過審核名單在東陽日報、東陽市人民政府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進入配租或租賃補貼發放環節。
五、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
(十八)實物配租優先保障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殘疾人、勞動模范、軍轉干部。
當準租對象戶數多于房源數時,以公開抽簽方式確定承租人及輪候次序,抽中房號的準租對象以此房號辦理入住手續,未抽中房號的準租對象,以簽號作為輪候期選房次序號。當準租對象戶數少于或等于房源數時,以公開抽簽方式直接確定承租房號。市房管處將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和輪候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未中號的準租對象列入輪候,輪候期為1年,輪候期內根據房源情況按選房順序依次配租;輪候期滿,根據屆時制定的申請條件對輪候人員的資格再次進行審核后,符合條件的,根據房源情況按選房順序依次配租,不符合條件的,其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資格終止。
(十九)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后,市房地產管理處與配租對象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2.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3.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4.房屋維修責任;
5.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6.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7.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8.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二十)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申請對象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本次入圍資格,本年度內不得再次申請:
1.未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配租抽簽的;
2 .參加配租抽簽但拒絕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3 .簽訂租賃合同后放棄租房的;
4 .其他放棄入圍資格的情況。
(二十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以保證正常使用和維修管理為原則,綜合考慮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保障對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實行政府定價。其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相關政策對特殊人群有減免租金的規定,按相關政策執行。
(二十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無私有房產的按每人15平方米進行保障,家庭最低保障面積為36平方米。保障家庭擁有私有房產但少于準入規定住房條件的,扣除原有住房面積后再計算保障面積。
(二十三)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可選擇享受實物配租或者租賃補貼,在實物配租輪候期內可享受租賃補貼。租賃補貼按季度發放,不同類型保障對象的租賃補貼標準由市房地產管理處會同市財政局、物價局根據市場情況確定發放。
六、管理和退出
(二十四)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對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權、處分權,占有權和使用權不得轉讓。
(二十五)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也不得用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二十六)保障對象因人口、收入、住房、財產、工作單位等情況發生變化,保障對象應在情況發生變化后30日內,如實向市房地產管理處申報;因出差、生病等原因暫不能居住公共租賃住房的需做到事前申報。
(二十七)保障對象因戶籍、收入、住房等情況變化不再符合原承租資格條件但符合其他層次保障條件的,經審批后,按相應的保障政策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市房地產管理處應及時注銷原承租資格。
(二十八)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保障期限為三年,期滿后經重新申請審核符合條件的,可以繼續保障。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除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外,承租人的承租期累計不得超過兩個保障期限。
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和經審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從次月起停止發放租賃補貼,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應當退出。退出確有困難的,經市房地產管理處批準,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租住期,延長期內,租金按市場價格收取。
(二十九)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按照經濟、環保的原則進行裝修。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內部結構。承租人基于對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屬物,退租時不予補償。
(三十)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規定及時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物業管理費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水、電、氣、通訊、電視等費用。
(三十一)保障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保障:
1.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2.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3.因人口、收入、住房、財產、房屋租賃等情況發生變化,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
4.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繼續保障申請的;
5.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6.無正當理由在一個保障周期內累計六個月以上未居住公共租賃住房,且未在事前和事后說明原因的;
7.拖欠租金六個月以上的;
8.未經批準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的;
9.采用虛報、隱瞞和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保障和租賃補貼的;
10.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
11.其他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或者政策法規規定應當收回公共租賃住房情形之一的。
(三十二)市房地產管理處應當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管理制度,完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證檔案數據的完整、準確,并根據申請家庭享受住房保障變動情況,及時變更住房檔案,實現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的動態管理。
七、法律責任
(三十三)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采用虛報、隱瞞和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資格的,由市房地產管理處取消其申請資格。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其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對承租后被發現出借、轉租、閑置及改變住房用途等違反規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行為的,即解除租賃合同,并取消其5年內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資格。
且以上不良行為均將在信用體系中載入。
(三十四)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提供虛假證明、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侵害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人、承租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十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已規定行政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八、附則
(三十六)經市政府同意,本市各鎮鄉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三十七)相關名詞解釋
1.本辦法中的市區,是指吳寧街道、江北街道,白云街道的行政區域,根據行政區域的劃分同步調整。
2.本辦法中的本市范圍是指東陽市行政區域。
3.本辦法中“面積”是指房屋建筑面積。
4.優撫對象是指依照《民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的通知》(民發〔2014〕79號)明確的優撫對象。
5.見義勇為人員等各類先進模范人物是指依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3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省部級以上勞模困難幫扶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5〕5號)等文件規定,獲得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勞動模范、道德模范、青年志愿者等先進人物。
(三十八)本辦法自2018年9月18日起施行。《東陽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實施辦法》(東政辦發〔2009〕236號)、《關于印發<東陽市城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東政辦發〔2015〕28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