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及時準確發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等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市政府各部門和各鎮鄉街道(以下簡稱行政機關)。
第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做好規范性文件的動態管理,在制度層面使政府信息公開管理動態調整工作常態化。
第四條 ?對本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具體內容: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
(2)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4)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5)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對因情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及時、主動保障公民知情權。
第六條 ?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七條 ?本制度由東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務公開科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